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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实施五周年,温州查处的十大典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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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9月1日以来,温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切实加强广告监测,严厉查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金融、教育培训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广告,收到了良好成效,地区广告违法率逐年下降,由年的0.64%,下降到当前的0.23%。年9月至今,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件,罚没款.35万元。现公告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十大典型严重违法广告案例。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自觉做好广告审查核对工作。请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各类虚假违法广告。

一、温州恒富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江景大盘”“国际知名品牌教育幼儿园及小学(规划中)”等信息与实际不相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第四条的规定,广告费用元,同时部分广告也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元。

当事人委托印制《赢·世界》《外滩首府》《尊爵》(.03总第十二期)《首府世界观》《鹿城江景大盘》等楼书宣传品,广告中宣传“世界级商务中心”、“世界级大都会商圈中心”等信息,合计印制费用元,用于分发、推销香江钰景园(外滩首府)楼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部分广告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第四条规定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元。罚款合计元。

另外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案对本案涉及的广告发布者处以没收其广告费用元,并处以罚款元的处罚决定;对本案涉及的二家广告经营者处以没收其广告费用元并处以罚款元、没收其广告费用元并处以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分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粘贴宣传的KT板具体宣传有:少年LF生命动力、未来领袖训练营等9种课程。相关训练课程特点介绍有:高效提升专注力,在闭眼状态下能对色卡、字卡、牌卡进行识别(准确率高达80-%)…任何一篇文章的记忆(-字,包含任何文言文、英语课文、公式,甚至标点符号)都能倒背如流,并形成长久记忆等内容。据查实该处制作上述KT板的费用是元,且已支付。执法人员通过对部分学员家长查实,学员家长到当事人处咨询报名时,该处均会通过上述KT板的宣传内容,向学员家长宣传上述课程特色,并向部分学员家长声称参加该处的培训课程后,学习成绩能明显提高,且无需再参加其他补习班,并承诺三个月无效退款。上述学员家长向当事人提出三个月无效退款要求时,当事人亦未履行其承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白云山金戈男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广州白云山金戈男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在温州发布了注册商标为“金戈”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处方药电梯广告,广告费用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没款200元;责令广州白云山金戈男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罚款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化学品,以及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化学品广告、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四、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己网站页面中发布含有“权威专家在线冯小*主任”文字介绍及人物肖像、“应酬多了尿道炎来了,选择okw技术”等内容,涉及okw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在自己网站网页含有“华东地区男科第一品牌”、“医院”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广告,且行为持续较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五、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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